第196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六)(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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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随意殴打他人,致被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追
逐、拦截、辱骂他人型情节恶劣的判断应着重考虑:(
1)多次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2)追逐、拦截他人,造成被追逐、
拦截的人身体受到轻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
被追逐、拦截、辱骂的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在公共场所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等等。强拿硬要
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型情节严重的判断应考虑:(
1)
多次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2)强拿硬要
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3)因任意损毁、占
用公私财物,致使被害人停工、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
额较大的;(
4)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以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等
弱势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的;(
5)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
用公物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二)行为人实施多种寻衅滋事行为的综合评价
在区分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界限时,还有一个问题争议
很大,即按刑法第 293 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具有刑法中规定
的四种情形中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
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实施了本罪中的全部四种行为或者其
中的三种、两种行为,但每种行为又未分别达到情节严重、
情节恶劣、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是否构成
本罪。有学者认为,对于行为人实施多种寻衅滋事行为,在
认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时,应该要求每种行为都完全符
合每种行为所要求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标准,这是罪刑
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还有学者认为,对于行为人实施多种
寻衅滋事行为的案件,我们不应该狭隘地认为,每种情形都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应该从案件的整个情况
来考虑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1〕
对此,笔者认为,刑法第 293 条对此种情况未作明文规
定,这属于立法上的疏漏和立法技术问题,应由立法机关作
出立法解释予以弥补。在目前尚无明确立法解释之前,在司
法实践中不能对此情形按犯罪处理,不能以破坏罪刑法定
原则为代价去追求个案公正,这是处理这类案件的总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