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6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六)(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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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随意殴打他人,致被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追

逐、拦截、辱骂他人型情节恶劣的判断应着重考虑:(

1)多次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2)追逐、拦截他人,造成被追逐、

拦截的人身体受到轻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

被追逐、拦截、辱骂的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在公共场所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等等。强拿硬要

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型情节严重的判断应考虑:(

1)

多次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2)强拿硬要

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3)因任意损毁、占

用公私财物,致使被害人停工、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

额较大的;(

4)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以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等

弱势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的;(

5)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

用公物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二)行为人实施多种寻衅滋事行为的综合评价

在区分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界限时,还有一个问题争议

很大,即按刑法第 293 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具有刑法中规定

的四种情形中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

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实施了本罪中的全部四种行为或者其

中的三种、两种行为,但每种行为又未分别达到情节严重、

情节恶劣、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是否构成

本罪。有学者认为,对于行为人实施多种寻衅滋事行为,在

认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时,应该要求每种行为都完全符

合每种行为所要求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标准,这是罪刑

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还有学者认为,对于行为人实施多种

寻衅滋事行为的案件,我们不应该狭隘地认为,每种情形都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应该从案件的整个情况

来考虑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1〕

对此,笔者认为,刑法第 293 条对此种情况未作明文规

定,这属于立法上的疏漏和立法技术问题,应由立法机关作

出立法解释予以弥补。在目前尚无明确立法解释之前,在司

法实践中不能对此情形按犯罪处理,不能以破坏罪刑法定

原则为代价去追求个案公正,这是处理这类案件的总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