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6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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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随意殴打他人,引起被害人自杀等严重

后果的;(

5)多次向他人抛投石块、污物,引起公愤的;(

6)随

意殴打他人屡教不改的;(

7)其他恶劣情节。追逐、拦截、辱

骂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

截、辱骂他人的;(

2)拦截他人造成一定范围的群众人心不

安,影响工作、生活、教学秩序的;(

3)当众辱骂他人并产生

恶劣影响的;(

4)使用机动车辆追逐、拦截他人情节严重的;

(5)因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6)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屡教不改的;(

7)其他恶劣情节。另

外,其他省市也有就此条规定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作

了解释。

针对这种各地分别解释,没有统一标准的现状,笔者认

为,这是与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相违背的。因此,国家的立

法机关或者最高司法机关应对寻衅滋事罪中的“情节恶劣”

和“情节严重”及时作出一个较为具体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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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为司法机关认定寻衅滋事罪提供明确具体的标准,从而

切实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由于当前还没有立法解释和统一的司法解释,因此,笔

者认为,司法裁判者在判断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和“

节严重”时,应综合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因素,依靠司法

审判的经验进行考虑。因为,犯罪的本罪特征是行为的客观

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统一,所以对于“情节

恶劣”和“情节严重”的判断应当是通过主观标准和客观标

准相结合来判断。具体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应包括犯罪目

的、动机等因素;客观方面的因素,应包括犯罪的时间、地

点、手段、方法、对象、后果等因素。例如,随意殴打他人型情

节恶劣的判断应主要考虑:(

1)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

(2)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3)一次殴打多人的;(

4)随意殴

打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

5)使用凶器随意殴打

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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