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章 草寇与冠军(三十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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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的秩序内容。在解释论层面,刑法所保护的秩序与个人的具体权利内容越密切,那么这种秩序法益
的正当性就越强,其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就越容易找到把握解释程度与解释方向的基础。秩序等集体法
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正如有观点所说,“虽然我们可以认为制度和秩序的构建最终是为了每个国民的
生活利益,但它与国民具体利益之间的连接已经是非常间接与曲折,是经过多次提炼与抽象的结果”
[6]。
在定位寻衅滋事罪的法益时,会面临秩序法益和权利法益的内容界定及其构成关系的问题,这就加大了
法益对构成要件解释予以指引的难度。但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纯粹的制度性法益在刑法中也是客观
存在的,例如,国家安全,并且其被视为刑法所首要保护的制度法益,但除了这类纯粹制度性的法益
外,其他秩序类型的法益多与具体的个人权利相关联。
在明确秩序类法益的逻辑内容后,以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
尽管其均以维护相应的秩序为直接的规范目标,但这些秩序中的权利关联性却是不同的。非法经营罪对
应于经济秩序,在有关市场经济秩序的诸多刑法规定中,除了市场秩序在国家管理的层面上具有一定独
立意义外,对这种秩序类法益造成的破坏同时,其多会对具体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侵害,
如非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会对民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或者实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侵犯国家金
融管理秩序的同时,也会对民众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者实害。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除
了公共生活秩序的安全内容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等更是其重要的法益内容。正
是由于这样一些具有权利内容的实体性法益的存在,才会对法益与犯罪之间的解释关联性予以加强,也
才会有效地对刑法解释产生积极的指引作用。“倘若犯罪的成立只要求与法益之间存在微弱的关联,则
法益对构成要件解释的指导功能自然也大大减弱”
[7]。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法益关联性,其形式的规范目
标是保护社会秩序,并且倾向于一种管理意义上的社会秩序,其与民众具体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之间
的相关性并不如公共安全和经济秩序,但该罪的解释在入罪的层面上又倾向于以各种不同的权利受损为
由,进而扩张该罪的处罚范围,但却同时容易回避社会秩序是否被严重破坏的出罪解释。加之社会管理
秩序多属于行政管理的事项,相关的行政法规及其规定足以胜任在绝大多数情形中的规范保障任务。而
传统物理社会与网络空间社会的交织又加剧了法益界定与刑法解释的难度,寻衅滋事罪的解释适用就会
时常面临尴尬的境地。一方面,由于其构成要件设置的开放性以及法益内容的过于抽象化但时常又诉诸
具体化的倾向,导致其很容易成为一个兜底性的罪名。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秩序保护的抽象性以及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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