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章 草寇与冠军(四十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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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与

故意伤害罪等之间,“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与

侮辱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

传播虚假信息罪等之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与抢夺罪、抢劫罪、侵占罪、聚众哄抢

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等之间,“在公共场所起

哄闹事”与诽谤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

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聚众扰乱公

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之间,常常出现界限模糊

的情况。学界试图找出寻衅滋事罪和它们之间的区

别所在,但是观点极不统一,而且常常自相矛盾。在

出现交叉和重叠时如何处理,刑法没有做出明确规

定,学界和实务界也给出了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法,有

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数罪并罚、优先适用寻衅滋事

罪、优先适用普通罪名,等等。

最后,如果说立法赋予了寻衅滋事罪的“口袋

性”,那么,司法助推了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寻

衅滋事罪同样存在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情况,与司

法水平不高、司法随意性大等因素不无关系。某些本

属于治安范畴的案件为了追求社会效果和平息民愤,

却被适用寻衅滋事罪这一没有“其他”字眼的堵截罪

名进行规制。比如浙江温岭虐童案,幼儿教师揪儿童

耳朵行为能否认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教室虐童行为能否认为属于侵害了公共秩序的法益,都有疑

问,该案好在公安机关撤案及时,并未进入审查起诉

和审判环节。“虐童事件”透视出寻衅滋事罪的泛化

现象,作为一个具有较强包容性和伸缩性的罪名,一

度成为处理“虐童事件”的“方法论偏爱”。另外有些

疑难案件到底定什么罪,司法机关有时会模棱两可、

含糊不清,或者很难找出一个完全符合的罪名,这个

时候“口袋罪”就很容易得以适用。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定位观点纷呈,归纳起来主要

有无地位、平等地位、补充性辅助地位、补充性独立地

位等四种观点,笔者在对它们孰优孰劣进行比较、权

衡的基础上作出补充性辅助地位的选择。并倡导用

该主张指导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和立法实践,以期限制

和消减寻衅滋事罪。

主张寻衅滋事罪无地位的学者倡导司法上搁置

不用,立法上废除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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