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7章 海华王国宪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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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不得直接干预政府之日常行政事务、议会之立法程序以及司法机构之审判工作,确保国家治理之民主性与法治性得以贯彻。

1. 君主之言行受宪法与法律约束,其意见与建议仅具象征意义,不得强制行政、立法、司法部门执行。

2. 君主于国家紧急状态下之特殊权力行使,须依宪法规定之程序与条件,且需事后接受议会审查与监督。

第三章:议会民主制规定

第七条:议会组成

议会为国家立法之核心机构,由上议院与下议院构成,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并监督政府工作。

1. 下议院议员由全国公民依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之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以充分体现民众意愿于立法过程。

2. 上议院议员一部分由各地区依民主程序推选当地之贵族、知名人士、宗教领袖等担任,以反映地方特色与多元利益;另一部分由君主根据对国家之特殊贡献、专业才能及丰富经验等标准进行任命,为议会立法与国家战略决策注入多元智慧。

第八条:议会职权

1. 立法权

? 议会拥有制定、修订与废除各类法律之专属权力。法律草案可由政府部门或议员提出,经议会各专门委员会初审、议会全会多轮审议、辩论与修改后,依法定程序通过成为法律,以规范国家社会生活之各方面。

? 议会有权对法律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与审查,适时启动法律修订程序,以适应国家发展与国家与社会变迁之需求。

2. 财政权

? 审议并批准国家财政预算案与决算案,严格监督政府之财政收支情况。政府之财政预算编制须详细透明,议会财政委员会进行深入审查,对不合理支出提出修正意见,确保财政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 议会有权决定税收政策之基本原则与框架,授权政府制定具体税收法规与征管措施,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稳定与经济健康发展。

3. 监督权

? 对政府工作开展全面监督,可对政府部门及官员提出质询、开展调查,并于必要时启动不信任投票程序。政府须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进展与重大政策执行情况,回应议员质询,接受议会监督。

? 议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之工作效能与廉洁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告与说明,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与问责。

4. 外交权

? 审慎批准国家对外签署之条约、协定等重要外交文件,确保国家之外交决策符合国家利益与法律规定。外交部门于签署重大外交文件前,须向议会外交事务委员会详细汇报文件内容、背景与影响,议会依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进行审议与决策。

? 议会可通过外交事务辩论、决议等方式,对国家外交政策与国际事务立场表达意见与建议,指导外交部门工作,维护国家国际形象与声誉。

第四章:政府架构规定

第九条: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