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9章 大明盐政(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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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由校自然不能拍脑袋乱下结论,从而做出错误的决断,既然如此,朱由校只好继续请教李长庚这个资深户部官员,“对于‘纲盐法’的好坏,朕因不了解大明盐政,所以无法做出判断,还是辛苦李阁老继续帮朕做下介绍!”

对于能与皇帝多一些盐政上的交流,李长庚自然是十分乐意的,这可是难得的展示自己专长的机会,只有自己对皇帝的作用越大,在内阁的地位才会越牢靠。

李长庚在心中认真组织了下大明盐政的相关事情后,才一副十分荣幸的表情回道:“能为陛下解惑,是臣身为臣子的本分,当不得陛下的‘辛苦’两字!”

轻咳两声后,李长庚继续说道:“自太祖在元至正二十六年设置了两淮盐官,便开始了对食盐进行统一管理,吴元年,增设了两浙盐官,直到洪武初年,太祖正式在各盐产区设立都转运盐使司(简称转运司或盐运司)或盐课提举司(简称提举司或盐课司),均受朝廷户部节制。

地方盐运司下设分司、盐课司、盐场和批验所。

其中朝廷盐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由户部十三司中的山东清吏司官员负责,地方上由各盐运司官员负责。

在地方盐运司官员的设置方面,朝廷规定都转运盐使司设从三品都转运使一人,是转运司的最高官员,负责转运司的一切工作,盐课提举司的长官其职掌皆如都转运司。

为了方便管理,朝廷在较大盐产区设都转运盐使司,如两淮、两浙、长芦、山东、河东、福建六大都转运盐使司,而在较小的盐产区则设盐课提举司。

除此以外,朝廷还定期派遣巡盐御史、巡按等到地方各盐产区进行巡视,确保盐政的顺利进行。

至此,大明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食盐管理机构,盐政政策也根据不同时期产生的不同问题而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而这也导致了盐商的分化。

大明食盐管理制度拢共有三种,一种是初期的开中法,第二种是中后期的开中纳银,第三种则是余盐买补制。

开中法是朝廷最基本的食盐管理制度。

大明建立初期,仍有部分前元势力在北方进行反抗活动,太祖虽多次征讨,仍未能完全消除,于是朝廷在北方设置了九个边防重镇,约有八十万大军,以此来防御前元残余势力的侵扰。

这样一来九边则需要大量的军需物资,尤其是粮食,然而这些地区大都道路崎岖,路途遥远,产粮少而且运输不便。

洪武三年六月,山西布政司官员针对九边军屯和税粮供给不足的现象,向朝廷提出征召商人运粮可以为大明节省大量开支,并且又能保证边防粮饷充实,而朝廷则给予商人食盐作为补偿,双方均得利,太祖同意此意见,并开始在全国实行开中法。

首先,由朝廷户部贴出榜文,写明纳粟地区、上纳种类以及数量等基本内容,然后商人将米粮运送到指定边仓,称为报中,除纳粮开中外,还有纳钞、布、马、茶、草、铁等中盐的情况。

其次,仓官将商人所纳粮食的品种、数量、应支的引盐数以及商人的籍贯、体貌特征等都如实填写在盐粮勘合上,并在中线处盖章,一式两份,将其中的一份发给商人,称为勘合,作为纳粮支盐的凭证,另一份则由官府送到各地的都转运盐使司或者盐课提举司,称为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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