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4章 犯罪者二次回到现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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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安智能视频侦查系统,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技术为支撑,人工智能研判为手段,融合公安内网各数字业务,全面感知并综合分析......”

“马老师,这个是不是就是我们公安部新近推出来的天眼系统?”江海持续保持着一个学生该有的学习态度。

马荣成笑着回答:“不一样的。天眼系统是整合了我们公安自己的监控设备,而这个沃安系统主要是用于分析民用的监控视频...”

两人一问一答亦是让旁听的陈书等人感叹不已,当下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各种侦查技术层出不穷,这可是实实在在能帮上忙的事物。

不像早年,警察除了身上有套制服和老百姓不一样外,基本都是赶鸭子上架式的侦办案件,用的都是最土的办法,比如摸排走访。

警力、物力和财力的花费和案件的轻重程度,完全没有呈现应有的比例。

一行人吃完饭回到办公室,电脑上已经有了系统的分析结果。

江海恭恭敬敬的将椅子拉出,让马荣成一个人独享似的坐在了电脑前,其他人则呈半圆站在专家身后,一起看着电脑里的分析报告。

洋洋洒洒半张屏幕的字,结果仔细一瞧,啥都没有。

按照系统给出的结论,在案发二十天内的视频里,这个据说耗费天文数字开发出来的智能系统,并没有找到可疑人员。

众人不免有些气馁。

陈书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存在二次回到现场的可能,提议把案发后一周内的视频监控资料也拷贝到软件里进行分析。

这里所提到的二次回到现场,也就是说罪犯在作案离开现场后,隔了一段时间会有很大的概率再回到案发现场。

这是有现实案例佐证的,还不少。

第一类,罪犯可能具有较高的刺激寻求倾向,他们犯罪的目的就是寻求冒险和兴奋,以及内心的满足感。

而在犯罪离开现场后,又重新回到犯罪现场。这种行为会在心理上带给他们一种比犯罪时更强烈的感官刺激。

第二类,罪犯返回现场是为了确认他们先前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比如有没有在现场遗留下能够指认他们的证据,或者毁灭他们先前犯罪时不小心留下的证据,亦或是观察警方的调查进度。

从心理的角度分析,就是为了逃避警察的打击。

大概就是以上两类,第一类极为少见,绝大部分归属第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