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4章 老尹:你看我像不像傻子?(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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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也很合理吧?”

要不怎么说呢,法律这个东西有时候真的很难绷,人的主观意识影响太大了。

同样的理由和证据,之前就是证据充分必须得提起公诉,现在那就是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反正怎么说都合理。

换句话说,如果周云没有找到那些证据的话,那下判决也会这么下。

所以一些学法的看不起普通群众,动不动就说什么法盲,但有的时候这些案子真的让人难绷。

别说普通群众了,法律工作者自己看着都觉得难绷。

合理个……老尹还是没有说出那句话,只是道:“我觉得不太合理,毕竟那个案子已经基本上查清楚了。”

“如果觉得不清楚,那可以再等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案子到了你们检察院,那肯定会清楚,那个时候再提撤诉也行,你说对不对啊任检?”

“或者可以等法院把这案子判了你们再撤诉,我觉得也可以,那样更清楚。”

任莉莉闻言一愣,对方这语气不太对啊。

“尹法官,你这意思是……法院这边不同意撤诉?”

这太不对劲了,可以这么说,对于检察院的撤诉,法院基本上就没有不同意的情况。

实务中基本上都是同意的,甚至大多数时候都是法院给建议让检察院撤诉。

但是有没有不同意的情况,也有,很少很少,特别难找。

这边找了很久找到了一个案子,是广州的一个案子,起诉后一审开庭了,之后大概一段时间后检方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诉。

广州中院裁定不允许撤诉,之后做出了当事人无罪的判决。

其实像这种才应该是正常情况,根据《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看到了吧,司法解释里是说必须让人民法院进行严格审查撤诉理由来做出裁定,而不是说只要申请撤诉你就能同意。

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对于是否撤诉的监督权。

而且司法解释里也没说你可以给对方撤诉的建议。

只是实务中为了节省司法资源(避免得罪同行),所以才会有这种四不像的情况。

尹法官这边直接道:“不是说法院不同意撤诉,而是我觉得这个撤诉理由不太充分,最起码不应该是这个理由。”

这样要是同意撤诉了,不用说,法院或者是他这个承办法官肯定要背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