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章 黄金期货雏形(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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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调查与法院核实,自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联泰公司共发展客户723名,其中上海客户223名,外地各办事处客户500名。
联泰公司累计收取客户保证金6909.7万元,通过“变相期货交易”总买入金额达人民币约119.74亿元,总卖出金额达人民币约119.52亿元。
庞大的交易额背后却是大部分客户严重亏损,客户平仓费亏损约2448万元,应付仓费约493万元,合计客户亏损约2942万元。而联泰公司却成了最大的赢家,净收取客户保证金就达2981.3万元,还有为数不少的佣金。
因为亏损严重,2006年5月26日,有客户向工商局举报非法黄金交易,工商局先发现联泰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金,就将案件移交黄浦区公安机关。
同年5月29日对此立案侦查,其后公安机关发现联泰公司又涉嫌非法经营,于8月11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立案侦查,同一天,将金昌南、洪慧、程蕾抓获归案,王浩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0月24日,再将胡健南抓获归案。到此,这个轰轰烈烈试图在黄金期货市场狠捞一把的联泰公司“寿终正寝”。
2007年8月28、29日,涉案金额200亿元的特大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案终于在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进行连续两天的审理。
法庭上,公诉人称,公司和五名被告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国家既有的法律中对于“黄金期货”的规定尚存空白,能否最终认定被告人属“变相期货交易”还存疑问,五名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在庭上都为他们做“无罪辩护”,认为联泰公司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员工当然也无罪。
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空白,公安机关在办案时就致函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要求认定联泰公司的违法行为。
其后上海证监局向中国证监会请示,后者在2006年9月7日回函称,由于联泰公司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采用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公共投资者;2.买卖对象为标准化合约;3.具有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4.杠杆效应。加上联泰公司不是证监会批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以证监会认定它的行为是“变相期货交易”。
2006年9月25日,上海证监局将此意见回复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这一份函件也成为联泰公司行为定罪的关键证据。
不过,联泰公司交易部主管胡健南的辩护律师何培华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因为联泰公司的《联泰黄金交易细则》第一条就明确公司进行的是黄金现货交易,准确地说是现货延迟交收交易。”
本章完(兄弟们,点点催更和五星好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