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8章 草寇与冠军(五十八)(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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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强拿硬要式的寻
衅滋事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是占有他人财物,占有
财物只是其开心取乐,获得精神刺激的一种手段;而在抢劫
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占有他
人财物可以说是其全部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2)从客观方
面分析。一方面,行为人在通过强拿硬要方式实施寻衅滋事
罪时,一般不会挑选夜间在偏僻处实施,而大多是在光天化
日和大庭广众之下;而实施抢劫罪的行为人一般会在夜间
偏僻处实施劫财行为。另一方面,抢劫罪的暴力威胁程度应
强于强拿硬要式寻衅滋事罪的暴力威胁程度。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指出了行为人的主观特征即流
氓这一犯罪动机在区分这两种不同犯罪行为中的重要作
用,这是这种观点的可取之处。但仅仅从主观动机上有时是
不能把两种犯罪行为划分清楚的,因为所谓的“流氓动机”
是需要结合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来进行认定的。第二种观
点认识到了行为人的客观特征在区分这两种不同犯罪行为
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合理性。但这还是很不够的,论者所说
的暴力程度、发生场合等等的不同还不足以完全界定强拿
硬要行为究竟构成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因为这一观点
完全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重大作用,是不妥的,二者在
客观上更多地表现出的是相似之处。第三种观点较为全面,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2005 年 6 月 8 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即寻衅滋事罪
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
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
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
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
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
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
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
财物的手段。这种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界定两者之间界限,
抓住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因此,依据该观点界分两种犯
罪行为还是可行的。因此,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寇平在旅客
列车上故意向旅客要烟,在要烟不成后又动手打人,并不顾
忌其行为是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具有逞威风的主观动机,
49- -并且其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和威胁程度比较轻微,尚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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