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6章 红颜祸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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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章 红颜祸水

宁国义的案子是法律援助的案子,一审和二审都是王德友办的,在接到案件之初,他就已经预感到这个案子被告人十有八九会被判死刑,但是对省高院的判决,他有些异议,所以早上他去领了本案的刑事判决书后,便来到了方轶的办公室,想请教下。

“方律师,被告人宁国义以杀害朱千红为目的而实施的爆炸行为,到底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您怎么看?”王德友问道。

方轶看过中院和省高院的判决书后,沉思了片刻道:“我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宁国义以杀人为目的而实施的爆炸行为,应该构成爆炸罪。”

“为什么?”王德友问道。

“这得从两个罪名的区别说起。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引爆爆炸物,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刑法》中有八大重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虽然这两个罪名都属于重罪,但是相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爆炸罪社会危害性更大。

本案中,宁国义非常熟悉作案地点,也就是老朱家周围的环境,知道朱千红家附近还居住着村里的其他居民。

而且宁国义曾在石场工作过,本人时常使用炸药开山炸石,也懂得如何制作炸药。案发当时,他为了加大爆炸产生的破坏力,有意将两个炸药包捆绑在一起,顺着朱家的后窗扔入室内,由此可知,他对爆炸的后果应当是非常清楚的。

他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炸毁老朱家的房屋,炸死朱千红,对爆炸是否会危及朱家其他人的安全,是否会波及到周围的邻居持放任的态度,听之任之。

主观上,宁国义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宁国义的行为造成了老朱家房屋毁损及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同时还对周围房屋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宁国义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所以其行为构成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以爆炸为手段来杀害特定的人,在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以爆炸的手段杀害特定的人,而爆炸却危及到了公共安全,且其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其行为就构成爆炸罪。

另外,本案属于法条竞合犯,被告人宁国义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爆炸行为,同时触犯了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

对法条竞合犯定罪处刑应当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就本案来讲,省高院按照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以爆炸罪定罪处罚,我认为是正确的。”方轶道。

“法学博士就是法学博士,比我这半路出家的强太多了。随便一个问题到你嘴里都能说出一二三来,佩服!我服了!

走吧,中午我请客。”王德友没想到方轶的理论和实务都这么强悍,看来方轶的博士真不是混文凭的,确实有真才实学。

中午吃过饭后,方轶回到办公室收拾了下,便开车去了盛丰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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