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6章 抢夺罪、诈骗罪、抢劫罪(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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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此时,冯达年抓起黑色塑料袋,猛地向门外跑去,随即将防盗门撞上,然后跑到楼下驾车逃离。

冯达年的一番操作,把正在悠哉游哉喝茶的何生国看懵了,等他醒悟过来,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此时冯达年已经消失在了门口。

何生国急忙起身去追,可来到防盗门前,他才发现防盗门的里面没有门把手,也没有开门的装置,光秃秃的只有一个钥匙孔,防盗门是被改装过的。

急的他想跳窗去追,但八楼太高,墙上倒是有个小窗子,但是被装了防盗网。等他打电话把人叫来已经是一个小时以后了。

虽然知道自己做的事不合法,但是那十五万不能不要啊,被人黑了,何生国怎能咽下这口气,最后他还是选择了报警。

一周后,警方在火车站将冯达年抓获。冯达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将抢来的十五万全部都交了出来。

“你之前是做什么工作的?”方轶问道。

“算是金融业吧。”冯达年道。

“搞金融?在银行工作?”方轶问道。

“不是,自己干,平时干点拼缝的活儿,偶尔帮人换换外汇啥的,有事忙没事闲,算是金融业里的自由职业者吧。”冯达年想了想道。

嚯!真会美化职业,这算啥工作,跟失业差不多,按照新名词就是灵活就业呗。

“案发现场的防盗门是你特意安装的吗?”方轶问道。

“是,我租房后安装的。门把手也是我改装过的。”冯达年道。

“为什么这么做?”方轶问道。

“就是为了困住何生国,不让他追我。都怪我一时猪油蒙了心……”冯达年满脸悔恨之意,不知是真是假。

次日下午,周颖站在方轶办公室内的白板前,皱着眉头看着白板上写的冯达年抢劫案的案件要素。

“怎么样?想好了吗?”方轶坐在椅子上,端着茶杯问道。

“从作案手段上看,冯达年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任何暴力,也未以暴力相威胁,而是趁被害人不备,突然夺走他人的财物,很符合抢夺罪的特点。

但是在本案中又存在冯达年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何生国陷入错误理解,将钱款自愿交付给冯达年的情况。换句话说,冯达年手中其实并无美元可供兑换,他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方式,让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自己,又符合诈骗罪的特点。

检察院指控冯达年抢劫罪,我觉得也有一定道理,毕竟冯达年对租用的办公室的门窗进行了改造。

尤其是那扇防盗门被撞上后,居然在里面无法打开,这不符合使用习惯,整个办公室就是他作案的工具,冯达年借助办公室困住被害人,使其失去抵抗的能力,并当场抢走十五万元现金,这又符合抢劫罪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