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8章 盗窃个电瓶怎么就成抢劫罪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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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轶走进会议室时,一位五短身材,四十多岁的圆脸男人,正坐在里面,双手交叉搭在桌上,眼神有些发愣,不知道在想什么。

“您好,我是方轶律师,您儿子的案子由我来承办。”方轶走进会议室,坐下后说道。

“您好,方律师。我叫沈贵林,是沈虎的父亲。”沈贵林起身与方轶握手道。

“沈先生,我看过之前的接案笔录,记录的案件情况不是太清晰,您是否知道案件的细节?”方轶问道。

“细节我还真不知道,当时我正在上班,结果公安部门给我打电话,说我儿子因为抢劫被抓了。

后来我请律师去会见,律师告诉我,我儿子是在火车站旁边的停车场内,偷电动车电瓶时被抓的。

后来法院判我儿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还罚了三千元。我觉得处罚太重了。

一个电动自行车电瓶才一百多块钱,而且我已经赔偿被害人了!咋还判这么重啊!”沈贵林一脸的无助,说道。

“您怎么知道的电动自行车电瓶价值一百多元?”方轶问道。

“我是听律师说的,公安部门确认的价格。”沈贵林道。

“您儿子去偷电动自行车电瓶,怎么又成抢劫罪了?”方轶问道。

“据律师说我儿子在偷电瓶的过程中被保安发现了,然后我儿子把保安给打了,是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逻的警察抓获的。”沈贵林解释道。

“嗯,我明白了。您儿子属于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罪。按照您刚才所说,一个电动自行车电瓶一百多元,如果没有发生后面打保安的事,恐怕也就是拘留几天,就出来了,很可能构不成犯罪。”方轶道。

“转化抢劫罪?什么意思?就因为打保安就构成抢劫罪了?”沈贵林疑惑的问道。

“我给您解释下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一般盗窃公私财物的,只有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盗窃罪。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零一三年四月四日起施行)第一条之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

也就是说只有盗窃金额或者财产价值达到一千元以上时,才构成盗窃罪。如果您儿子不打伤保安,是根本构不成盗窃罪的,因为盗窃的电动车电瓶价值比较低,不够立案标准。”方轶解释道。

“那……我儿子也没把保安打怎么样啊,据说只是轻微伤。怎么就转化成抢劫了呢?”沈贵林问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俗称‘两抢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您刚才也说了,被您儿子打的保安是轻微伤,所以沈虎由盗窃转化为了抢劫罪。”方轶解释道。

“要是按照您的说法,我儿子沈虎肯定是构成抢劫罪了,那这案子还有希望吗?”沈贵林神情紧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