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章 不告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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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宋雅君没得到想要的答案,任真主动说道。

“哦?你知道?”

宋雅君有些惊讶,“那你解释一下。”

“这个禁行标志,是1981年A省B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附件中确定的图案,在B市曾经使用过一段时间。”

“还真用过?”

听到任真给出的答案,法官们差不多猜到,为什么苗一雄会说,这么多年一直都用的这个标志了。

“但是在1999年道路交通标志国标出台之后,B市的这个道路交通暂行规则就已经废止了,所以原告方才会主张这个标志无效。”

任真明确的给出了出处,有些同情的看向被告席上那两个人。

这一看就没什么诉讼经验,都要上法庭了,竟然连这些最基本的东西都不查清楚。

法官手里案子多可能没空查这么细,但是你们作为当事人,诉讼结果跟你们交通队直接相关,就不能多花点心思吗?

“有关这点,被告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事实已经明确,宋雅君这话的意思很明白了,如果你们给不出个说法来,那这个问题就讨论到这里了。

别说这个道路交通暂行规则已经废止,就算它没有废止,但是它的内容跟道路交通标志国标产生冲突,那肯定也是要按照国标来的。

你什么等级?放着国标不用用自己的,就显你能是吧?

“虽然1981年的道路交通暂行规则已经废止,但是并不代表其确认的交通标志就无效。”

郭天启当然不可能什么都不说,如果在这里做了让步,那接下来就可以直接判决了:

“对于暂行规则附件中确定的部分交通标志,我市交通管理部门多年来一直沿用,并且将交通标志安装在了规划好的位置。

不能因为原告杜安良对交通标志不熟悉,就此否认交通标志的效力。

交通标志存在的目的,就是让司机们知道,在这个路段可以怎么样不可以怎么样。

而在本案的XX路与XX路段,在道路交通规划中被划分为部分大型车辆的禁行区域,禁行标志放在那里只是为了给司机们起到一个提醒作用。

只要其提醒和指导的目的达到,那么驾驶员就应当在相应的禁行路段绕行,不能因为驾驶员的无知,就认定驾驶员无需承担责任。”

诶,你还别说,虽然说的有点瑕疵,但这话还真有点道理。

犯了错就是犯了错,不能因为你不知道就说你没犯错。

“被告的发言有道理。”

任真附和了一句,让郭天启满意的点头,旋即立即意识到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