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章 最后的辩护(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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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在索赔协议中虚构事实,借此向优恩公司索赔,原审公诉人由此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任真的辩护简洁明了,没有任何拖沓和模棱两可的地方,三位法官只是对视一眼,甚至没有交流,就直接开始下一个问题。
“首先,关于时浩在索赔协议中虚构其家人对之前赔偿不满的事实,这个情况确实存在,但写下这份索赔协议的情境,时浩刚才已经解释过,辩护人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但还是同样的,就算时浩写下的内容属于虚构的事实,但那也是优恩公司相关人员主动要求其写下的。
同样一个虚构事实的行为,有了这样一个前提,就会进入完全不同的领域。”
听任真说到这里,胡书阁等人已经开始翻找手中的材料。
不同于上次开庭,他们对任真的辩护思路早已有大致了解,知道任真马上就要说到民事领域了。
“结合20XX年6月29日当天的情况,优恩公司约见时浩,显然属于以‘民事谈判’的方式与其见面,而其主动提出给时浩两百万赔偿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要约。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虽然时浩家人不满的事实是假,但这部分虚假事实是被优恩公司承认且认可的,实际上,也正是优恩公司主动让时浩写下这部分事实的。
不管优恩公司的动机如何,但无论从哪方面看,时浩虚构事实都属于民事范畴内的合理行为,而不能上升到以此判定其具有刑法上非法占有故意的高度。”
这个辩护角度
几位法官暗暗点头。
本来他们还在想,时浩虚构事实的行为其实很难判定到底是否属于要挟。
结果任真直接不狡辩,时浩就是做了,但这不归刑法管!
被他这么一说,直接从刑事范围内剥离出来了。
只是这个律师这个话听着怎么有点不对劲呢,什么叫“不管优恩公司的动机如何”?
怎么听怎么像话里有话呢?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向他人索要财物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本案中,时浩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
“优恩公司与时浩的女儿之间存在侵权关系,这点是不存在争议的,虽然时浩与优恩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其放弃继续追偿的权利,但这不等于时浩不能再向优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