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未来的发展思路(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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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协议确实具有法律效力。
某种程度上来讲,开源协议是一种经过法律条文规范的合同或许可协议,用来规定软件的使用、修改和分发的权利和义务。
开源协议是一种法律合同,类似于传统的许可证,提供了一套使用和分发软件的规则。
当开发者将代码发布并附带开源协议时,用户在使用、修改或分发这些代码时,实际上是在遵守协议的条款。
这种关系构成了一种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开源协议的核心在于版权法。
软件的开发者在创建作品(如软件代码)时,自动获得其作品的版权。
开源协议是在这种版权基础上,赋予其他人特定的权限。
根据开源协议的不同,开发者可以决定允许用户做什么,比如使用、修改或分发软件。
在GPL(GNU通用公共许可证)下,开发者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修改、分发软件,但要求任何基于该软件的衍生作品也必须公开源代码,并继续使用GPL协议。
这是通过法律(版权法)来强制执行的,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些条款,版权持有者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当然,前面也说了只是理论上具有约束力。
至于实际上的约束力吗?
这个看国家执行情况了。
不同国家对版权的保护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开源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丑国、欧盟等地区,版权法非常明确,允许通过开源协议的条款来控制软件的使用。
当然,在祖国的话,这些就不要想了。
2014,软件付费生态的环境,都不是说用糟糕二字能形容的了的了。
那是直接就是自找不痛快。
盗版能盗版的你怀疑人生。
抄袭能抄袭地你怀疑人生。
就算你有一颗大心脏。
等有一天,抄袭的反过来告你原创侵权,并且堂而皇之地向你索要赔偿的时候。
你照样还是会怀疑人生。
总之,国内搞软件怀疑人生那是迟早的事情。
严格意义上的纯粹SaaS的企业几乎没有。
甚至,大胆点说,完全没有。
直到2024都完全没有。
这还真不是预设立场的指责。
当下,国内的软件环境一言难尽。
就拿软件开源的保护协议执行力度来说吧。
关于GPL协议的效力,丑国1985年就出现了关于GPL协议侵权的判例了。
在加州北区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中,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控诉了国家研究与教育公司(CNRE),指控其未经授权复制和分发GPL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