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1章 “违约舰”风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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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条约已然达成,至少在当下只得接受,为了有效的应对这一局面,日本海军决定尽可能的利用条约的空档扩充自己的实力。
其中的一个方案就是,要大量的建造数量不受条约限制的,排水量在600吨以下的作战舰只,用以补充水面舰队的整体战力。
随即自伦敦会议之后,日本海军便推出了一系列旨在加强自身实力的“补充计划”,在日本的通俗叫法为“丸计划”。
而在“丸一计划”中,最为引人瞩目的便是列入了四艘“千鸟”型水雷舰,和四艘“最上”级二等巡洋舰。
这两型战舰皆是日本“钻空子”的“杰出”表现,前者排水量仅535吨,却装有三门50倍径127毫米火炮,和两座具有再装填能力的双联装533毫米鱼雷发射管,航速也达到30节。
后者的数据则更为惊人,虽名为二等巡洋舰,但设计装有五座三联装60倍径155毫米主炮,四座三联装610毫米鱼雷发射管,航速36节。
“最上”级还隐藏有换装五座双联装50倍径203毫米主炮的设计,其排水量更是在设计时便已超过了条约对巡洋舰设定的上限。
此前,各国在造舰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有违反条约规定的现象,但幅度都不算大,各家也都对此尽力的藏着掖着。
而日本的“最上”级则彻底刷新了人们的认知,除了在对外宣称上依旧蒙着一层薄纱外,简直就是明目张胆的违约。
对于这种行径,若不能及时制止,就只会引起连锁的仿效,在其刺激之下各国间也将掀起一场建设“违约舰”的风潮。
伦敦会议做出的诸多限定,对华夏海军的发展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对比条约的内容,国防军海军在重巡洋舰(条约前华夏称“一等巡洋舰”,条约签订后改变了称谓)方面已经达到十六艘的上限,排水量则略有超出,此后除非裁汰旧舰,否则无法新建。
在轻巡洋舰(华夏原称“二等巡洋舰”)方面,国防军现役二十八舰的总吨位为156,900吨,只有废弃各四艘入役最早的“沈阳”级和“北京”级,才能符合条约的限定。
国防军现役和在建的驱逐舰,总排水量同样超出了条约的上限,最主要的是1,500吨以上的舰只也远超总量的16%。
然而华夏顶着压力,依旧坚持故我的继续投入了“天吴II”级后续舰只的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