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没有“仇”的仇杀!1996年大竹县人和乡“1·21”凶杀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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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案时间应为21日早饭后至下午一点以前;
2、作案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3、杀人过程应是罪犯正常进入陈昌富家,没有携带作案工具。死者在毫无戒备的情况下,罪犯用她家的篾刀将其杀害。这说明罪犯原无杀人准备,而是因某种原因临时产生了作案恶念;
4、对于案件的性质大家纷纭不一。
因为,游和碧相貌平平,作风正派,人品很好,勤俭持家。应排除情杀。在这个大前提下,一部分侦查人员认为,罪犯穷凶极恶,对被害人怀有深仇大恨,所以连砍数十刀才肯罢休。
而另一部分侦查人员则认为,罪犯对屋内进行了大面积的翻动,想找钱财。又加上死者的大伯哥陈昌友此前曾两次被盗3000多元,发案当天他家的后门又被撬动,罪犯依旧打算盗窃钱财。由此推断进入陈昌友、陈昌富兄弟两家的可能为同一个人。极有可能是游和碧发现了罪犯的盗窃行径而惨遭杀害。
两种意见都有道理,所以指挥员决定暂不考虑定性问题,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更多地掌握了有关情况后,再作进一步研究。接着对罪犯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初步划定:
A、具有作案时间;
B、行为不端,素有盗窃恶习;
C、与陈家存有矛盾;
D、案发后衣裤上沾有血迹,且有异常表现。
根据上述意见专案组决定在人和乡、余家乡、竹北乡范围内,开展“地毯”式的调查访问,从中发现具备作案条件的可疑对象。
专案组兵分两路,一路人马重点调查与死者家曾有过矛盾的人和事,以便从中发现可疑线索。结果了解到陈昌富为人直率,性格开朗,争强好胜。往往为一些生活琐事与人争长论短。可闹过去以后又和好如初,他不曾与谁结过仇。只有一件小事他至今耿耿于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