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八章 融资(二十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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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困难一摆,最终形成的结论是:1.要开荒,就要提高“现代”技术的支持程度,换句话说,就是要更多的钱。 2.既然经济目标让位于政治目标,那么以物产输出为盈利考核就不适合了,应该把焦点放在尽最大可能安置灾民上,利益偿返重点则放在“殖民地土地所有权”上。

然而第二点提出来后,大家又纷纷沉默――这土地政策到现在还没有个结果,真是干啥都不方便。

“各位!本土的土地政策其实也在酝酿!”周围说了这句,就转头朝刘翔那一群人示意。刘翔见了,也点了点头肯定了周围的说法。

土地政策目前正在临高积极的“讨论”中,其实不论是刘翔还是周围,对这次讨论能出什么结论并不抱太大的希望。

虽说土地问题在元老院大会上讨论只有过两三次。但是在执委会和后来的政务院召集的内部会议上,前后已经进行了差不多十几次。各方争议很大。

总得来说,唯一能保证多数通过的是土地国有这个基本政策。在土地国有这个大前提下该怎么操作,旧土地所有者如何确权,新得土地如何分配,如何征税,如何流转……几乎每一个细节都有争论。

当然,还有一部分人坚决要求承认土地私有,虽然他们的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但是活动却非常的积极。

刘翔知道,短期内元老院的土地政策是决定不下来的,不过这次政务院开了另外一个口子。不过具体是什么口子他还不清楚,因为这个权力目前只授予了南洋公司使用。如果使用得当,那么具体做法会向台湾和琼南地区推广。把目前各地因为开荒增加的土地搞得临时性政策全部取代。

周围获得了背书,继续说道:“而且,就算近期出不来新的土地政策……那么,咱们这个南洋公司下属殖民地,也可以先特事特办嘛!不然我这红头文件拿着有啥用呢?”说完,就从自己的公文包里拿出了南洋公司批文的复印件,开始对其他元老们讲述自己手头这份圣旨上“便宜行事”的权力范围……

具体说来就是授予移民“拓殖权”。南洋公司组织占有的殖民地土地,由南洋公司以“拓殖权”的名义分给移民。移民占有这一土地之后,可以获取一份二十五年的分成合约。如果分到的地是荒地,则前五年免分成。从第六年开始向南洋公司缴纳分成。分成的比例根据位置、土地状况等因素有所不同。移民除了分成之外,毋须再缴纳农业税。<w.

之所以选择分成制,除了有激励多劳多得的意图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元老院现在急需的是实物,而不是货币。

“余粮我们可以通过市场手段来征收。移民们需要钱的地方会很多,我们只要及时把粮行安排到位,就可以获取足够的余粮。”

二十五年期满之后,拓殖移民可以和公司续约或不续约,除了印花税之外,不收取其他税收和费用。

说白了这还是个临时性措施。不过这个措施总比那些含糊不清的“农业税纳税证”、“开荒票”之类的东西来得规范。将来也容易进行批量处理。

“……这方案目前已经获得了批准,不过大家如果还有什么具体意见和建议可以再提。作为实施方我们是可以作微调的――当然要报请政务院批准。”周围相当谦逊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