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4章 巴士拉见闻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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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税率与本国商人等同。
商馆仅用于商业,不得修建防卫设施,商馆护卫不得超过三十人,但可雇佣不超过百人本土护卫。
商馆人员在商馆区遵大明法,在管区外遵沙里亚法,允许商馆人员在巴格达行省自由经商。
两万阿克切,大抵等于四百两白银,一位奥斯曼小领主的年收入,非常划算。
巴格达总督的自主权超出刘时敏预料,这份协约两人署名便即刻生效。
这在大明两京十三省是不可能的,便瀛州本土的地方官员也不会拥有这样大的权力。就也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这件事对奥斯曼来说微不足道呢还是怎样,总之这份协议对锡兰总督府、对瀛州来说简直太重要了,正式打开了一个巨大市场的国门,而非之前的小打小闹。
当然,哈菲兹帕夏会将一份正本送往康斯坦丁尼耶留存,刘时敏这边自然也会送一份正本去往屏东。
协议签订的这天晚上,刘时敏提笔书写奏报。
巴士拉一行,对他的冲击有些大,许多见闻许多感悟需要分享。
奥斯曼立国三百载,但看起来仍旧强盛,而大明立国不足两百五十载,为何显现出如此疲态呢?
一个制度令刘时敏印象深刻,蒂马尔制。
按奥斯曼沙里亚法规定。
帝国土地只属于一个人,奥斯曼皇帝,这是真实存在而非如大明那般仅仅是名义上的。土地分配则类似于大秦的军功授田。
领地年收入不足两万阿克切称‘蒂马尔’,其领主称‘蒂马尔哲’;年收入在两万阿克切以上称‘泽阿梅特’,其领主称‘扎伊姆’。
两者通称‘西帕希’。
西帕希对领地的占有是有条件的,除本人战时必须应召参战外,还要根据其领地的收入提供一定数量的骑兵,每五千阿克切提供一名。骑兵的马匹、武器、粮食均由领主供应。
领地除规定部分外,均不能世袭,即便世袭那部分,仍要以服兵役为条件,否则苏丹便有权收回土地,重新分配。
大名鼎鼎的西帕希骑兵,就是这么来的。
在刘时敏理解,蒂马尔制保证了奥斯曼有充足的兵源以及高质量的骑兵,以武立国,武德充沛。
如果把这项制度套用在大明,就很容易理解。
土地租金年收入每百两白银,就需供养一名骑兵,朝廷一声令下,点到谁谁就必须响应征召参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