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章 大明赋税,国有土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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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以农业经济为主,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
明初实行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万历后改行一条鞭法,赋役渐有合并之势。
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是以土地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废除了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
经张居正于万历9年推向全国,极大方便了征收税款,同时防止了地方官员的作弊。但因为触动了皇族和大地主的利益,改革失败。
明朝初年,对土地所有者按土地面积、土质等级征收田赋,一般按收获量的一成征收。征收粮食、丝、麻、棉等实物称本色,折为银钱等货币称折色。
对人户则征发职役,对16至60岁的男丁征发均徭,出劳动力者称为力差,出钱、物代替称银差,还有为官府提供种种劳役的杂泛。
税收的基础形式仍然是按土地、户、丁征收钱物和征发差役。
明代仅次于赋役的税收,是盐税和茶税,盐、茶实行专卖,通过盐、茶引专卖来收取。专卖的形式主要有民产、官收、商人运销,政府向运销的商人征税。
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关税又称通过税,是指在商人必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征收通过税。万历以后,关卡增多,使商业大受破坏。
明初市税基本上按三十取一的原则征收,宣德后大规模增加营业税,税率杂派不断增加。
隆庆年间实行舶税制。
一是以船的长度计算征税,称为水饷,由船商承担;
二是按货物多少,计值征税,由铺商交纳,称为陆饷;
三是加征去吕宋贸易回来只载白银的船只,每船加征白银150两,称为加增饷。
明代朝廷和官员还通过火耗、赋役折银明里暗里增加赋税,后期直接加征辽饷、剿饷、练饷三饷。
火耗起于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上交国库,把百姓交的碎银熔化重铸为上交的银锭就有了火耗。征收实物米谷等耗损名目更多。
征税时加征的火耗大于实际火耗,差额就落入了官员的私人腰包,以致于火耗不断加重,偏僻的州县赋税少,火耗数倍于正赋。
满清时期,由中央统一耗损比例来征收赋税,称为火耗归公,并制定养廉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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