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章 感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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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家后,庞凤刚坐在在电脑桌前打开电脑,由于想到了曾经听说过的一个事件,他开始写了下面的随笔:

建筑业的挂靠早已习以为常了,当初干活的人想挣钱,没有资质,托人找到合法的企业帮忙,宁愿牺牲点管理费也要干活,挣钱的欲望高于一切。

那时人还挺守信的,还知道何为情义,和企业相处融洽,互通有无,互利共赢。随着时代进步,人的世界观转变了,友善的心境被邪恶所取代,一本正经的颜面后掩饰着一副变色龙的嘴脸,惯常阿谀奉承。

有钱了本应视野更宽阔,心胸更豁达,岂不知受利益的驱动,变得鼠目寸光了,心术不正了,挂靠其实是单位帮了干活人的忙,感谢就不说了,但是怎么着也不至于要反踹一脚啊,干完活关系立马大转弯,恶变成对立面,敌对猛烈,甚至对簿公堂,告你没商量。

还在几年前,单位在开发办公楼小区时,有个王姓包工头承包一栋多层住宅楼,一年后交工,工程尾款剩的不多,单位答应缓缓再说,给他做了结算手续,结果王某竟然翻脸了,一纸诉状把单位告上法庭,证据是他拿出了一份内部承包管理协议,开庭后单位以败诉收场,并被判约定期限,近期内结清工程余款。

按理王某和企业是可以做朋友的,毕竟是企业给了他挣钱的机会,当角色变换了之后,他竟然成了潜伏的敌人,而且是要致企业于死地的冷面劲敌,不打败企业绝不罢休。

王某的行为远远超出了个人任性的范畴。项目启动之初是完美的,到头来友好合作的互补关系破裂了,虽然单位没有遭受什么损失,但名誉受损了,而且违规在先,连话语权都没有了,只好忍气吞声地服从败诉的裁定。

这件事使东方集团蒙受了耻辱,公司老总每次提及到此事都气愤填膺,怒不可遏。

然而这个错误还在延续,只是没有到反目为仇的时候,一旦对簿公堂,输的还会是企业。

挂靠现象仍在蔓延,《建筑法》已把挂靠定性为违法,然而都在违法的影子下体面地运行着,表面是合法的。

那么,想知道姓王的胜诉的依据是什么吗,下面就为此做个揭晓:

1、签订内部承包管理协议主体错误,只有企业员工才符合对等条件;

2、姓王的非本企业职工,系自由人,没有资格承包工程项目施工;

3、《建筑法》规定做工程的管理人应是企业在册管理人员,而姓王的不是,也没有企业社保和医保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