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4章 蒙元王朝下的“四等人制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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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现在印度的种姓制度有差别,但也是非常相近的。)

而这一个等级制度的出现,是蒙元朝廷通过被他们征服的时间顺序,而进行划定的。

是根据蒙元王朝,覆灭他国与占据地哉时间不同,而划分的四个等级。

第一等为蒙古人,他们可以担任蒙元朝廷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重要职位。

掌握实权,如中书省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勋臣”,枢密院长官等高官,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人担任。

在蒙元朝廷的法律上,蒙古人是享有专属特权的。

如,若是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即便蒙古人把汉人打死了,蒙古人只需要交上“烧埋银”就不用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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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等为色目人,他们是广义上指除了蒙古,汉人,南人以外的,西北民族的统称。

他们是,包括被蒙古人,早斯征服并带入蒙古帝国的中亚突厥人,粟特人,吐蕃人,党项人,中亚契丹人,波斯人及少量阿拉伯人等。

他们在政治上受到蒙古统治者的重用,不少人都可能担任高官。

在经济上也较为富足,有许多色目人是富商大贾。

在法律上也享有一定特权,如色目人犯盗,可免刺刻断(如,脸上刺字)。

同样,如果色目人,杀了汉人与南人,也一样不用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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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三等人,则是汉人,而这些汉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华夏汉人民族的汉人。

他们是指淮河以北,原金国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人。(就是当初的金国,辽国境内的所有人,被划分为汉人,蒙元是以地区划分的。)

此外,还有以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云南人,还有最晚为蒙古征服的四川汉族人与东北地区的高丽人,也属于第三等的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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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四等,就是蒙元王朝统治下,不管是人权,还是社会地位,都是最低的南人。

这南人是指,最后被蒙元王朝,最后征服与灭亡的,所有的南宋人。

蒙元王朝为了,将南宋人与金国人区别出来,就把所有南宋地区的人,划分为第四等人:南人。

被划分南人的地区,包括淮河以南,江浙,江西,贵州,湖广三行省,以及河南行省南部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