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9章 烟草生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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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6月1日 星期四

下午,周冬凛去中央捕房了解刘新成和顾云汐的审讯情况。

钱正兴告诉他这两个人嘴很硬,都一口咬定没有组织没有同伙是自发行为只为杀汉奸,枪是藏在相机里带进去的。

至于枪的来源,一个说是偷的一个说是捡的,再往下问后两人都选择缄口不言。

由于枪上编号都已被磨去,自然无从考证。

而那个汪精卫替身送到仁济医院检查无生命危险后第二天便被转移去了虹口的日本陆军病院。

关于这两个凶手的判决,由于社会影响很大,将于六月中旬直接交由永嘉路23号的最高法院上海特区分庭审理。

永嘉路23号

1842年,根据《南京条约》,清政府授给外国侨民“治外法权”,让外国侨民用自己国家的法律约束自己。

上海的租界内诞生一种特殊的司法机构——公审公廨,老上海人俗称“新衙门”,他是上海租界内的终审法庭及最高法院。

公审公廨初设于洋泾浜(今延安东路)北首理事衙门内,1882年迁到南京路香粉弄,1899年迁到北浙江路(今浙江北路191号)

浙江北路191号

1915年法国驻沪总领事在薛华立路20号(今建国中路20号)迁设公审公廨,简称法公廨。

建国中路20号

公审公廨由上海道台和英、美、德领事按《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委派华洋“谳员”,也就是法官,参照欧、美法律和清律例,协议判案。

公廨实行英国式大法官制,华洋法官长期在庭,具有至高无上的终审权。

1925年五卅惨案后,各界群众要求收回公审公廨,取消外国侨民的“治外法权”。

1927年1月1日,经国民政府与公共租界协商,签订《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暂行章程》。

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改为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上诉院,隶属江苏省政府。

院内未设检察机构和配备检察人员,由原公廨检察处检察员任书记官长。

1930年4月1日,根据《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撤销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上诉法院,成立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其上诉机关为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

1931年8月1日,根据《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成立江苏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检察处。其上诉机关为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检察处。地址在上海薛华立路(今建国中路)20号。

淞沪会战后,为便于上诉,最高法院于民国1938年2月,在上海租界内设立最高法院上海特区分庭,专门办理上海租界内不服江苏高等法院第二、三分院判决的刑事、民事上诉案件。地址在永嘉路23号。

1940年11月8日最高法院特区分庭迁至北浙江路191号,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被撤销。

从中央捕房离开后,周冬凛返回周公馆,路过林公馆时,看到林少生正在开门,脚下放着两个行李箱。

“林先生?!”

林少生转身看向周冬凛,面色比四月刚见时好了许多,愁容已经不见,苦相退去后脸上反而多了些许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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