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2章 双修道侣(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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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怀玉时间有限,每天过去坐坐,提几点建议,然后就走。
总的来说,贞观律跟武德律差不多,还是沿袭隋朝开皇律大业律,法律形式也主要是以律、令、格、式四种体现,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朝野各方面制度的法典。
格是经整理的皇帝制敕,有法规汇编性质,式则是朝廷机关使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序。
反正大唐方方面面都是要被这些律令格式所规范约束。
律涉及刑事、民事、经济几大方面,既定罪,也要定罚,如今主要讨论的还是罪与罚,要废除一些罪名和刑罚,主要的核心思想还是要律法宽简,别搞的太过复杂。
武怀玉对隋唐律法中的有些条律是很支持的,比如说通奸罪他是完全支持的,当然他对于以前通奸罪男的宫刑,女的死刑这两条,觉得稍重了点,这不是治病救人,这是直接鸡飞蛋打全弄死。
他建议没有衍生其它罪行的,那么刑罚稍降轻一点,改为流放。男的充军边关,女的也流放边关。
这时代的流放其实也很严重,往往流放了没啥机会活着回来,特别是男的流放往往是充军,做戍卒去守烽什么的,这是很艰难也很难翻身的,而女的充军,表面上是发配到边疆的军营屯堡里做洗衣裁缝之类的活,实际上往往就是沦为营伎。
当然,也不值得同情。
有丈夫的女通奸犯,罪刑加一倍。
武怀玉特意要求加了一条建议,允许本夫捉奸,而且可以当场报仇,直接处死奸夫淫妇无罪,当然这条的前提是本夫捉奸,当场处死,别人捉奸不行,事后处死也是犯罪。
不过武怀玉反对宗族私刑,对通奸者搞什么脱衣杖打,脱衣游街,甚至直接浸猪笼什么的。
私刑不可取,这是侵夺国家权力,通奸得处置,但得由朝廷公权来处置,这样也能避免一些冤假错案。
唐之前没强奸罪这条,强奸罪也是在和奸罪里,只是罪加一等,武怀玉则建议直接增加强奸罪这条,并加大处罚力度,直接处以死刑,且如果女人反抗时杀死犯人,也不坐罪。
武怀玉还特意对拐卖妇女儿童这事,提出要从严从重的建议,隋朝法律对于拐卖人口的处罚并不重,这也是因为魏晋以来贩卖人口的情况很普遍。
他主张恢复秦汉时的这方面的律法,秦代规定,贩卖人口,不论主犯从犯,一律处死。
而汉代更规定,抓到人贩子,不仅要处死,而且还要将尸体肢解,且不许收尸,买家也还要受罚,人贩子磔刑处死,而买家要被处以黥刑,男女都要去服苦役。
怀玉建议,掠卖人口为奴的,首犯绞刑,从犯流放三千里。对于买家,购买拐卖而来的人口,也要处罚,比人贩减刑一等。
对于父母、祖父母卖子辈孙辈的,则要罪加一等。
凡被掠卖妇女儿童,都要予以保护,恢复其原本良人身份。
武怀玉甚至还加了一条,如果官府对于掠卖人口犯罪不闻不问,则属于渎职罪,也要给予严厉处罚。
窝贼人贩子的行为,也视同掠卖人口从犯,流放三千里。
唐朝算的上是一个奴隶社会,长安有三分之一的人口是奴隶身份,不过武怀玉说的打击人贩,专指的是非法拐卖人口行为,而那些诸如战争俘虏、犯罪而被朝廷贬为奴隶,或奴隶所生子女,这些奴籍的人,经正规途径是可以在口马市上买卖的。
打击的是非法的贩卖,也就是掠卖。
自卖为奴,则属于灰色地带,民不举官不究。
“二郎快来。”
今天武怀玉一进来,长孙无忌就向他招手。
屋里,一群大唐中央司法机关的官员们正争的面红耳赤。
“今天又在争哪一条?”
“亲亲相隐。”长孙无已忌说道。
亲亲相隐这是儒家最早在春秋战国时提出的,为了维护宗法伦理,所以对自己的亲人袒护、隐瞒,不检举亲人。
这一条,其实一直延续。
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则要论罪。
现在在争的其实是这一条里的详细解释,比如亲亲相隐指哪些亲人,其次,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一些重罪,是不是适用亲亲相隐这一条?
有人认为,亲亲相隐应当仅限真系血亲三代以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还有兄弟姐妹,其余叔伯、堂兄弟等当不算,也有人认为同居的家族叔伯、堂兄弟姐妹等要算。
甚至有认为应当把范围扩大到家族五服以内。
有人说对于重罪,亲属有检举责任,检举后可减刑或不论罪,可也有说就算是重罪,也要亲亲相隐,不能论罪。
反要对于检举的亲属,论罪处刑。
而一些亲属互相侵害的罪,不适合亲亲相隐。
武怀玉听了倒没惊讶,亲亲相隐,其实跟亲人连坐是一样的,在古代,很强调宗族血脉一体。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二郎的意见呢?”长孙无忌问他,武怀玉最近修律时提的许多建议都非常不错,长孙无忌很愿意听听他的意见。
“我个人倾向,一般罪行适用亲亲相隐,不检举无罪,不做证也无罪,但如果是重罪,当不适用于亲亲相隐,危害较大,不得相隐,或仅限于夫妻、父子这样的关系可相隐。
再一个亲属间犯罪,诸如不孝、虐待、遗弃、贩卖以及侵犯等罪行,也不适用亲亲相隐。”
长孙无忌笑道,“我也是这样的想法,如果有人犯下谋反这样的重罪,不主张父子、夫妻之间相互检举,应当维护亲情关系,可由他人检举。”
“二郎对兄弟连坐俱死这条怎么看?”
“应当直接删掉!”
既然犯重罪,父子、夫妻不当相互检举,要亲亲相隐,兄弟关系不在相隐之列,那么犯罪连坐,也不当把兄弟也连坐在内,顶多连坐夫妻、父子而已。
权力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