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章 建章立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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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2、收购、加工、销售成员所生产的产品;

3、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本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经营范围,但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核准登记。

第二章 成员出资

第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房屋、林木、矿产、生产经营设备、在土作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能够估价的财产出资。

第八条 本社成员的出资额,由全体股东共同评估作价,存入本社。

第九条 成员出资构成。

成员名称 曹 硕 杨 旭 顾 缨 陆 梨 朱 拯 张 靳 各坊工匠

出资内容 矿 物 技 术 制浆池 纸原料 草木灰 人 工 劳 动

出资比例 两 成 一 成 两 成 一 成 一 成 两 成 一 成

第十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颁发成员股权证明,并记录于账簿。

第十一条 本社可以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审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成员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本社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社。

第十四条 成员加入本社,应向本社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即为本社成员。

第十五条 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优先利用本社的生产经营设备;

(三)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 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账簿;

(五)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