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章 薛珊珊的案件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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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青青也无奈的笑了笑,因为薛姗姗的视频里一直都在骂着:许小贱人,看我掐死你……

“你愿意出庭为她作证吗?”

曹军反问了一句:“证明什么?”

“证明她当时不清醒。”

曹军细想了一下:“她真的做了吗?”

顾青青反问了一句:“你觉得她在那种情况下,说出来的话算是教唆犯罪吗?而且她自己完全不知道当时自己做了什么。”

曹军沉默了许久,顾青青没有打扰。

“什么时候?”

“后天。如果可以的话,我过来接你。”

“可以。”

审判长敲锥: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刘国邦,被告人薛姗姗的供词、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以及被告人请出了新的证人和证词,以及相关物证,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

审判长敲锥:“本院认为公诉人证据不足,被告人刘国邦对公诉人不构成绑架罪,但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国邦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国邦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比照给予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邦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姗姗教唆罪名不成立,予以当庭释放。判决如下:被告人薛珊珊酗酒滋事,辱骂他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审判长:“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薛姗姗:“听清楚了。”

刘国邦看了一眼吴峰,有些激动:“我要上诉,我要上诉,误会,都是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