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章 大明盐政(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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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由于运粮路途遥远,一些偏远盐场无人报中,于是朝廷不得不在某些盐场改征银两,开中纳银制应运而生。

成化十六年正月,由于近年朝廷不断遭受水旱灾害,公私匮乏,开中纳银制的施行使盐商在部分盐场可以由纳粮改为纳银,上纳地点由路途遥远的边仓改为盐运司,收贮的盐银则由盐运司统一解运到户部,之后由户部将盐银统一分给九边卫所,供其购买粮粟等生活必需品。

开中纳银制度的施行,使大明盐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后来的叶淇变法提供了启示。

其实,在开中纳银制施行同时,朝廷之前的纳粟开中也并未废除,此时,大明盐政已发展到纳粟、纳银均可开中的阶段。

大明的食盐主要由灶户生产,除上缴朝廷的正盐外,余下的部分则被称为余盐。

大明初年,朝廷是不允许盐商与灶户私下接触并进行食盐交易的,灶户生产出的余盐,是由朝廷统一收取,并给予灶户一定的补偿,保证其正常生活。

但是,随着朝廷对灶户的补偿越来越少,导致灶户生活越发艰难,于是灶户开始冒死贩卖余盐。

成化末年,一方面由于私盐盛行,另一方面由于盐商长期守支。

于是朝廷为了禁止私贩,被迫对余盐私卖加以承认,并允许盐商以余盐补买正课的形式,向灶户直接购买余盐,但前提是盐商必须有引纸在手,且尚未支盐。

余盐买补制的施行打破了之前灶户不能与盐商私下交易的规定,这一制度既可以缓解盐商守支,又可以增加灶户的收入。

此时朝廷盐政已发展到既可纳粟中盐,又可纳银中盐,盐商凭引还可私下买余盐而补正课的阶段,可见与国朝初期太祖所施行的开中法在中盐的方式上已经发生一些变化,除朝廷初年单一的纳粟中盐外,部分地区也可纳银中盐,买补余盐。

综上所述,朝廷盐政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随之而来的问题而不断变革,如朝廷将食盐分为常股盐和存积盐两种;盐商不能躬亲支盐,也可找人代支;某地盐量开中过大,而其他盐场开中过少,则施行兑支法。

但这几次的盐政变革都为后来盐商的分化、权势搀中等提供了可能性。

国朝初期,盐法尤为严重,行盐各有地方,贩卖不许越境,势要中纳者有禁例,军民私贩者有重刑,所以盐法通行,无敢沮坏,至宣德正统年间盐法渐弛。

盐法渐驰与大坏使得盐政问题不断涌现,势豪权要搀中中盐,侵夺民利,盐商守支。

正统二年,兑支制度的出台,导致盐商出现了第一次分化,分为边商、内商,而到正统五年,在朝廷朝政出台常股存积制不久以后,还是出现了盐商守支的现象,在这些守支的盐商中,有些是专以收买边商引纸支盐的内商。

由于守支使内商身心俱疲,内商的资金又无法快速周转,并且朝廷朝政规定内商必须正余盐并掣,内商经营成本加大,一些资本薄弱的内商便出现资金回转不畅问题。

于是盐商又发生了第二次分化,从内商中又分化出了专门买内商食盐,然后根据批验所给的水程图,将食盐运到指定地区进行发卖,而这种新分化出的内商也叫水商。

朝廷对售卖食盐的时间有严格规定,所以朝廷朝政为了方便盐商,在各地设置了牙行铺户专门承买盐商运到食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