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6章 调查年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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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大说:“林学贤在重案中队也有一年多时间了,是可以锻炼锻炼了。朱探长把好关,年轻人还是要练出来的。”

邵大一拍板,这件事情就定下来了,我就成了这起案子的主办人。接下来,大家轮流向邵大敬酒,夜宵的气氛非常的好。一直到午夜时分才散场。

定了我是主办这个案件,第二天我马不停蹄赶到看守所,按照固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第二次讯问。并且为他申请了法律援助,由司法所给他聘请代理律师。

另外赶紧催着技术中队出具现场勘查报告,还有法医的尸体检验报告,这两个是最重要的实体证据。另外就是将所有的证人证言整理一下,按照重要程度依次排列好。

同时我开始按照艾冬青做的那份案卷蓝本,把一些程序性文件都完善好。接着把案发经过,结案报告,等等文件按照格式制作完成。最后,也就是最重要的一步,我催着当地派出所给我传真了一份户籍资料,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证明。同时把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一下,作为犯罪嫌疑人量刑的重要证据。

一切完备,交由朱羽江探长先审核,审核没有问题,再把案卷交给徐队长,有他审核签字以后,我再提交给审案中队。由审案中队的审案员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到了这一步,我是不再接触案件案卷,而是由审案中队和我联系来完善证据资料。由于这个案件是单人单案,因此留给我们公安机关的办案时间是7天,而留给我的只有三天时间。

一顿手忙脚乱,案件算是顺利移交,由于案件是命案,检察院的审查效率还是非常高的,没几天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决定就批下来了。

一切程序弄完,我以为可以高枕无忧,顺利起诉了。没想到,审案员联系我,说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向我们提出了一个辩护意见。

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成疑,他说犯罪嫌疑人在报户口时候,为了方便打工,故意把自己的年龄报大了1岁,因此犯罪嫌疑人此时实际未满十八周岁。因此单凭犯罪嫌疑人老家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不能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

这可是关系到是否适用死刑判决的大问题,于是审案员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进行专门的调查。

我向朱羽江探长和徐队长进行了汇报,按照审案员的意见,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骨龄检测鉴定。但是这报告其实无多大用处,骨龄鉴定它有一到两岁的误差,而年龄杠子差一天都不行的。

因此说明不了问题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出差,赶赴犯罪嫌疑人老家,对其年龄进行专项调查。

当然,这个案件我是主办人,因此出差我也是当仁不让。我们中队领导和审案中队的领导协调,确定由我和这个案件的审案员一起出差,做这个专项调查。当然以我们中队为主,审案员辅助审核。

人员方案确定,我们事不宜迟立即出发。这是我第一次以主办人的身份出差办事,不像前两次那样作为跟班了。

因此这次出差从筹措费用,到联系对方单位,到安排行程,一系列都由我负责完成。因此这趟出差有没有效果,责任全压在了我一个人身上。

我问了朱羽江,一些出差的事项。然后全部照办,到了出发那天,我们中队的驾驶员开车送我们去机场,审案中队是这个案件的审案员,他还特意列了一个调查提纲,在出发之前和我通了气。并且让我事先和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一下,把我们需要调查的一些人先给了他们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并且把我们调查的目的也一一告知,对方派出所一听说是命案,关系到生死存亡的大事,也是相当的配合。把我们列给他们的调查对象,率先帮我们去落实好。我们在出发之前,好多工作都联系好了。

我在机场候机的时候,先跟我一起出差的同事通通气,协调一下我们到了目的地后的工作日程。我一起去的审案员叫陈志阳,比我大三届,也是我们学校的校友,因此我也叫他师兄。

陈师兄对我说:“这案子其他证据都没有什么问题,可以说是铁证如山,起诉犯罪嫌疑人毫无疑问。但是他的律师还是挺厉害,他在犯罪嫌疑人进入逮捕阶段以后就去会见了一下犯罪嫌疑人,从而向我们提出了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八周岁的辩护意见。由于从户籍证明上看,犯罪嫌疑人正的是刚满十八周岁三个多月,现在提出说犯罪嫌疑人报户口时报大了一岁,这就刚刚不满十八周岁。你们的骨龄鉴定也做了,但是他在误差范围内,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所以这趟去我们必须搞清楚,他们到底有没有在报户口的时候报大了一岁。最好是能在他出生的医院找到出生证,这样就可以从源头证明他的出生年月日,我们的证据才有说服力。”

我听了点点头,因为我们在办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从来没有想过犯罪嫌疑人会提出年龄的问题。因此对相关的证据收集并没有花费很大的精力,只是问户籍地派出所要了一个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