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0章 事后孔明(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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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个倒霉蛋送进了劳教所,剩下来就是对付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了。我们这边的工作进行的顺利,但是陈队长他们这边虽然突破了口供,但是正如邵大担心的,印证这个口供成了一个巨大的难题。

首先是有利的方面。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作案过程和我们技术中队推测的差不多。而且犯罪嫌疑人进入犯罪现场的出入口也已经找到,是从房子背后靠后山的窗口撬窗而入。

经技术中队的勘查,该窗户的确有被撬动的痕迹。而且从撬动痕迹分析,与犯罪嫌疑人袭击受害人头部,并致受害人头部受伤的工具一致。

接着犯罪嫌疑人交代,他实施犯罪的动机是为了侵财,也就是夺取受害人的财物。据犯罪嫌疑人说法,他从受害人处一共找到了两样金器及部分现金。金器就是受害人耳朵上戴着的金耳环,以及脖子挂着的金项链。这金耳环被盗,我们从家属的询问中可以印证,但是这金项链家属均未反映到这个物件,虽然我们又专门就此事项进行了询问,但得到的答案模棱两可,关键是不能描述该金项链的具体特征。因此就印证不了犯罪嫌疑人交代的金项链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使用的工具是一个类似电钻钻头的工具,虽然与法医分析的致伤工具相似。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将工具处理掉,我们无法进行痕迹的比较分析。

犯罪嫌疑人的确到过现场,并在犯罪现场留有痕迹,这技术中队能进行印证。

但是不利的因素也非常的多。首先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留下痕迹,虽然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痕迹是作案时所留。可是从我们的访问材料看,该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发现前就到了犯罪现场吊唁受害人,这有多名目击证人可以进行印证。这样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留下的痕迹就变得扑朔迷离,难以确认。

其次关于现场受害人失少的财物,虽然金耳环和家属的陈述印证上了。可是有关金耳环失少的事情早就在那个山村里面传扬开了。而恰恰没有传扬开的金项链家属又不能进行印证。至于犯罪嫌疑人从现场拿走的现金,那更是没有办法进行验证。家属既不知道死者具体什么地方放了现金,也不知道具体的金额,和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情况根本就对不上。

再说作案工具,由于犯罪嫌疑人将作案工具处理掉了,我们对他陈述的工具将信将疑,因为无法从痕迹上进行验证。一切也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最致命的硬伤就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从受害人处劫得的财物均被犯罪嫌疑人连同作案工具一同扔进了山阳本地一条水流湍急的江中,而且时间已经过去一个月,虽然我们组织了打捞,但是毫无所获。

现在所有的物证都没有从犯罪嫌疑人处起获,这些证据只能停留在当事人的口头表述中。

本案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所说的时间地点以及作案的过程,与我们技术中队现场勘察推测的过程基本吻合。应该说犯罪嫌疑人从侦查的角度说,是其作案的可能性在90%以上。因此我们对他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进一步侦查,包括到检察院那边申请逮捕都没有问题。

因为有些作案细节,只有犯罪嫌疑人才能够讲的出来,如果单纯只是道听途说是没有办法说的和现场勘查完全吻合的。

但是本案由于缺少关键的物证,最主要的是犯罪现场遭受了破坏,有些重要的侦查机密被家属泄露。

因此从办案的角度看,要将这个案子办的严丝合缝,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尤其是人命关天的大案,从我们掌握的证据看,还是太单薄。好多证据都存在推测和分析,没有办法真正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一一印证,也就成了本案的最大隐患和漏洞。

如果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进行翻供的话,我们很难有证据对嫌疑人的翻供进行反驳,案件就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因此在这个案件中,由于案件已经进行到这一步,我们刑大上上下下已经是骑虎难下。如果按照刑法的罪疑从无的原则就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等掌握足够证据后,再采取强制措施也不迟。如果这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我们一定会如此操作,但是这是一个命案,面对上级要求限期破案和受害人家属舆论的双重压力,如果贸然将犯罪嫌疑人释放,我们也将背负巨大的舆论和上级部门监督的压力,这是我们刑大领导和局里领导不能背负的。所以这个时候领导只能承受证据不足勉强办案的压力,边办边看就是了。

案件进行到这一步,接下来所有办案的压力都丢给了承办民警以及中队领导。我们探组反而无功一身轻。

这个案件由夏胜军探长的探组承办,其实整理案件材料并不复杂,只是由于这个案件缺少好多关键证据。在承办的过程中,夏生军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万一案件办砸,夏胜军探长就有被追责的可能,到时候不但没有功劳,说不定职业生涯都得搭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