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现实与理想(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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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阵寒暄之后,主任拿出两份合同,正色道:“小吴啊,律师和律所的手续你是知道的,这个聘用合同虽然是个程序问题,但是关于薪酬制的选择,你要结合自身情况慎重考虑啊!”

我仍然有些激动,跃跃欲试的自信让我不假思索地说:“主任,这个我知道的,我选提成制。”

主任问我还需不需要再考虑,我说不需要了。于是按照提成制签订了聘用合同,我的执业律师生涯正式揭开了序幕。

在这里关于律师薪酬,我又要给各位看官普及了。

说道律师薪酬,首先要从律师事务所说起。

目前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我们称作“国办所”,意思就是属于国家和政府的律所(地区不同,也许称呼有异,但性质一致),隶属于各个区县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国办所的律师一般称作公职律师,他们拿政府工资,主要替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处理一些日常的法律事务,很少办理案件。偶尔办理案件,收取的代理费大部分需要上交行政主管部门,这类律师在目前律师群体中只占很小一部分了。

另一类我们称作私人律师事务所,类似于私营企业。因其规模大小又可以分为个人律所、合伙制律所和公司制律所,不论形式如何,性质都是私营,自负盈亏。这类律所中的律师我们一般称作社会律师,收入完全靠自身业绩创收,勤于办理各类案件,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占目前律师群体的绝大多数。

顺带介绍一下还有一类,这类工作人员隶属于司法局,拿政府工资,主要工作部门是司法局下面的法律服务所,也叫司法所,同时还有一块牌子叫作人民调解委员会。他们平时主要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有时也代理一些普通、简单的民事案件,但他们不是律师,也不同于公职律师,因为他们没有律师资格证。行外人不明就里,也称他们律师。这一类工作人员我们叫作“法律服务工作者”。

普通社会律师的薪酬一般是通过合同的形式与律所进行约定,大致分为提成制和月薪制(也有约定年薪制的,性质与月薪制类似)。

提成制一般没有底薪,也不存在固定工资,主要就是把自己创收的一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律所缴纳,一般缴纳的比例是10%—30%不等,缴纳完后剩下的才是自己的收入,充分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

如果干得好,能够晋升为合伙制律所的合伙人,或公司制律所的股东,还享有按照出资比例或约定分配红利的权利。因为风险与利益并存,所以一般选择提成制的都是相对成熟,有丰富经验和一定资源的律师。而这种利益分配制度也能够激励和鞭策新手律师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