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章 “恋爱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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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on是肯定不愿意回到以前了。他说了,他不愿意过从前的那种日子,他觉得憋屈、压抑,他觉得,只有在中国工作的时候,才有一种显示自己价值的感觉。虽然他仅仅是一个教师,但他觉得有荣誉感,他喜欢国内那种吃吃喝喝,晚上总有应酬,还有很多人围着他的那种感觉。”
Reina似乎没有听婉晴说些什么,自顾自地说着她这些莫名其妙的话。
这个时候,婉晴也只好做一名听众,听她唠叨,听她倾诉,她想,也许这样,Reina心里能好受一些。
“我告诉了Aron的姐姐,她找Aron的老婆说起了这事情,于是,他老婆痛快地答应离婚了。这个时候,我也不是她的敌人了,我们实际上都是受害者,但是我就是放不下Aron啊,毕竟快十年了。”
Reina像“祥林嫂”那样,诉说起了她的“阿毛”,没完没了。
“慢着,你说什么?他老婆?离婚?他不是早就离婚了吗?要不,你们算是什么啊?”婉晴突然意识到,Reina提出一个自己前所未闻的信息,就是她似乎与Aron并非处于婚姻状态。
“对呀,我们没有结婚,因为他老婆,那个老婆娘一直不同意离婚,一直这样僵持着,现在她愿意放弃了,想通了。”Reina说。
“那你们呢?算什么?同居吗?”婉晴惊愕地问。
“是啊,这并不影响我们啊!我们共同买了这套房子,还有共同账户,都不影响,你不知道,加拿大法律对于这种关系是保护的。”Reina说。
“保护?保护个屁啊!你傻呀?要知道,没有婚姻关系保护的东西,你怎么能够获得你的权利啊?我相信,加拿大再开放,法律也不可能保护同居关系的男女吧?”婉晴说。
实际上,在加拿大虽然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同居伴侣),在法律上虽然不享有与已婚伴侣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保护,但法律仍然提供了一些保障,特别是对于同居关系中的女性。
这在法律上界定为事实婚姻(Common-Law Marriage)。加拿大的婚姻法对于同居关系的界定,指两个人(可不一定是男女哦!)在婚姻关系之外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被认为在经济和社会上形成一个家庭单元。各省对同居关系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通常要求同居一到三年,或者如果有子女共同生活。
不同省份对同居伴侣的法律地位有不同规定。比如,魁北克省不自动承认同居伴侣的财产分割权,而其他省份如BC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和安省(多伦多等地所在的省)则有较为完善的保护措施。
针对财产,大多数省份,同居伴侣并不自动享有婚姻财产分割的权利。然而,如果双方有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协议分割。有些省份可能允许通过法院裁定进行财产分割。BC省就规定,同居关系存续两年以上的伴侣,在财产分割方面享有与已婚伴侣类似的权利。
对于经济依赖关系,法律规定,如果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在经济上依赖另一方,并因分手而陷入困境,可以申请配偶赡养费。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同居时间、经济需求和能力等因素决定是否支付赡养费及其金额。
其他包括子女监护权、子女抚养费、家庭暴力保护以及法律援助等规定,与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比较一致。
加拿大法律的一项不同于国内法律规定的,就是承认同居协议的法律地位。
法律认为,同居伴侣可以签订同居协议(Cohabitation Agreement),明确财产分割、赡养费等问题。协议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可以在分手时作为参考。同居协议也可以包括子女抚养和监护安排,确保在关系结束时,对子女的最佳利益进行保护。
“我和Aron没有什么协议,当初,是他追求我的,我知道他有老婆,有孩子,但是我当时特别爱他,所以都没有care(在意)。他老婆故意刁难我们,就是不同意离婚,所以我们就一直拖着,这么多年。” Reina接着说。
“我们当初也很困难,但生活得很幸福,他教给我很多东西,我之所以可以立足房地产中介,都是Aron的功劳,我们曾经在Lake shore那里住过,一会儿我们可以去那里走走,我带你看看我们住过的apartment(公寓),当时,我觉得那个(公寓)太贵了,可Aron坚持要租在那里,不过真的欸,就像诗一样,那个什么,那个‘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对,就是那个意境!每天晚饭后,我们就下楼去湖边溜达,特别好……”她开始抽泣,泣不成声。
沉默,此时除了沉默又能说些什么呢?
Reina说的这些勾起婉晴的回忆,她也禁不住抹眼泪。
法律的保护都是苍白的、教条的,虽然很有用,但对于当事者来说,似乎没有什么帮助,别说是有婚姻关系都会受到伤害,像Reina这种傻呵呵的女子,没有任何婚姻保证的事情她也敢做,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恋爱脑”,或者就是被爱情搞得“脑子瓦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