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 吉林特大杀人案王明芳(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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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犯:王明芳

出生日期:1959年

籍贯:吉林省九台县营城镇

犯罪行为:故意杀人罪

在打开王明芳的卷宗之前,我并没有把它当成大案来看,因为比起一些大案要案,动则几十上百本的资料而言,王明芳的卷宗只装了一个薄薄的档案袋,档案袋里的大部分资料,都是他的审讯记录。

但当我看到他的犯罪行为和作案动机时,却大为震惊,王明芳伙同弟弟王明超,在三个小时的时间内,杀死21人,重伤7人,而造成这一切的原因,仅仅是因为一句有争议的玩笑话。

此案发生于1981年,由于年代久远,而且大部分受害人都当场死亡,因此除了档案中寥寥数人的证言之外,整个犯罪过程,基本都是案犯的一面之词,所以我只能根据案犯的口供,尽量为大家还原这起惊天大案的本来面目。

王明芳小的时候,和大部分孩子一样,一直都是平平无奇,1977年恢复高考之后,他满怀信心的去参加了高考,结果名落孙山。

随后他就参加了工作,在吉林市和龙县福洞镇省煤田地质公司112队第八钻探队,当了一名普通工人。

刚参加工作的那段时间,王明芳还是非常上进的,工作中任劳任怨,也没犯过什么错误。

不过由于王明芳有高中学历,在整个钻探队的工人里,也算是个文化人,所以他并不满足只当一个普通工人,而是瞄准了一个好差事,就是队里的电影放映员。

当年电视还没有普及,农村基本很少能见到,老百姓最顶级的娱乐活动,就是看露天电影,因此电影放映员这个差事,是一个很有面子的职位,丝毫不亚于现在电视台的台长。

在王明芳的努力争取下,队里的领导经过慎重考虑,这件好事最终算是泡汤了,落在了队长小舅子的身上。

这件事让王明芳产生了不满情绪,档案中的一份证词里这样说道:“这件事发生的第二天,王明芳和我聊过,他对队长挺不满意,最后他说了一句:以后我非把他们都整死不可。我当时没当回事,谁年轻时候还没说过点狠话,没想到他真能干出这样的事。”

不过这份证词,只能证明王明芳是个性格比较偏激的人,却并不是他作案的动机,真正的原因,是另外一件事。

1981年2月15号晚上,王明芳闲着没事,去同队的调度员李来文家里玩,李来文虽然比他大了近二十岁,但两家离得不远,又是一起工作的同事,所以两人平时关系不错,在东北的农村,饭后互相串门,是再平常不过的事。

当晚九点多钟,王明芳准备回家,李来文的老婆王喜云一方面出于礼貌,另一方面也是平时的习惯,将王明芳送到了院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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