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六十二章 宋朝的奴隶制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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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宋经过几代皇帝的努力,建立起监察与行政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

赵宋之所以不惜余力地打击奴隶制度,完全就是为了加强统治,在宋朝之前,“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唐律疏议·名例六》),认为“奴婢有价”(《唐律疏议·诈伪》)可由主人随便买卖,一切依照“奴法”,“合由主处分”(《唐律疏议·户婚下》)。

奴隶是主人的私有财产,怎么处置全凭主人心意,那么主人便是奴隶的天,奴隶自然也就只知主人而不知皇帝。

部曲本为军队编制及私兵之称。后又为家仆之称。《唐律疏议》卷十七:“奴婢、部曲身系于主。”又卷二十:“部曲、奴婢,是为家仆。”

部曲就必须对主人效忠,主人对他也负有“保护”的责任。部曲必须完成主人所交给的任务,其中也包括从事农业劳动和其他劳役,但并非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他们的主要职责还是作战。

部曲是豪门大族的私人军队,带有人身依附性质就决定了部曲的来源-奴!

豪门大族拥有了自己的军队,那么也就拥有了祸乱天下的本钱,这是赵宋不能容忍的,因此奴隶制度也成为了赵宋的严厉打击对象,赵宋这是要从源头掐灭。

赵宋直接用法律明文规定了,奴婢属于自由民,并不从属于主家,不是主人的私有财产,不可以随意处置,奴婢只不过是跟主家结成了雇佣关系。这一雇佣关系基于双方自愿而订立,并且有雇佣期限,期限一到,雇佣关系即解除,所以到了赵宋“奴婢”一词被“人力”和“女使”所替代。

要知道奴隶制度从夏朝就开始了,到了唐朝,奴隶贸易更是达到了巅峰,想要禁止谈何容易。

赵宋打击奴隶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直到赵宋的经济得到飞速发展,有了打击奴隶制度的外部条件,再配以律法规定禁绝了私属奴隶、也不允许将良民卖为奴隶。

首先,我们可以了解一下奴隶的来源,要知道若是只要有一丝可能,没有人愿意将身家性命交于他人之手,先秦、秦朝时代,奴隶多产生于战争,从敌方俘虏的庶人与军人很可能成为奴隶,也有罪犯被贬为奴隶的,犯叛逆罪的,有时全家乃至全宗族要沦为官奴。汉朝以后,奴隶主要来源于土地兼并而形成的私属,另外人民为躲避战乱,投靠大庄园主,也成为私属。

这就可以看出在汉朝之后,奴隶的主要来源就是那些失去了生存资源的百姓,只要把这个问题解决了,那么奴隶就会大大的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