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七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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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分管校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四)资产处置时,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专项资产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五)根据复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在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一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按政策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及在处置过程中违规违纪的个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全院固定资产每学年由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核对清查一次。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清查方法为账物核对,实地盘点,即以在用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账为准,逐项核对实物。
第八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置分户账和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六条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使用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九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人员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工作。
第三十条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各使用、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章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为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人员,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着的;
(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着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使用保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