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章 重提四十年前的老屋分配(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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蕊每次回家,都能听见母亲的念叨,说不知道三婶因为什么,现在爱去二叔家了,而且房子给她用了后,从最开始的感恩感谢慢慢的消失不见。

有时候反而从行动上看出或者在语言上感觉到对蕊家的不满意来,甚至有时候还表露出来,那间房子应该是她家的,至少她家也有份的意味。

蕊听到母亲说这话的时候,总是觉得不可能,一般正常点,有点头脑的人,是完全不可能会这么去认为,也不可能会这么去想的。

但今日一听二叔说的这话,蕊看到了更深的层面东西,除了三婶家不光这么认为了,还和二叔家互通有无的开始说起蕊家的不是来。

蕊觉得真的是奇了怪了,做好人就这么难吗,一片好心,眼看着要变成驴肝肺了,甚至于主权都要有失去了的危险,真的有点让人心寒啊。

蕊在二叔家里听见了二叔说的话,并没有在意,感觉到母亲说二叔是个坏人,还想挑拨离间的让三叔家来分蕊家的房子的事是真实存在的,心里确实有点生气。

但转念一想,这都是他们自己认为,随便你们怎么认为,不管是在法律上,还从事实依据上,都是不可能成立的。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法律法规的相关条例的规定:

诉讼期超过了二十年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主张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当事人仍有起诉的权利,法院也会受理。但是,法院不再保护当事人的该项民事权益,即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

这意味着,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法院将不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过,如果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履行义务,比如还款,那么权利人仍有权接受,并且义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根据以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凡是有点法律的基本常识的人都知道,张蕊家的房屋问题,完全就不存在问题。

都是四十多年前的房屋财产分割事件,但凡有点头脑或者是法律常识的都不可能这么去认为,连去想的意识都不会存在。

可是,在这个知识教育还发展的时代,三叔家就这么去想了,二叔家也这么去挑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