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7章 第三次庭审(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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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意识地点点头,也把目光投向杨毅。

“在发表正式的辩护意见前,我想先评价一下控方的证据。”

此言一出,旁听席就响起了轻微的议论声,杨毅此举多少有些剑走偏锋,但实则直击要害。

“在庭审中,控方共出示了三类证据,即被告人供述、相关的鉴定结论及证人证言。本辩护人认为,除被告人供述外,其余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其中没有任何一项证据能指向本案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所有证据并未形成控方宣称的完整的证据链。

有关被告人的供述,我将在后面详细评述。

我们认为,指控被告人张文峰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证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文峰构成故意杀人罪。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也是可预计的,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到了杨毅身上,猜测他将打出什么样的组合拳。

杨毅抿抿嘴唇,继续说道,“第一,本方认为,指控被告人张文峰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在侦察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的情形,这时显而易见的事实。

本案才一开庭,被告人张文峰就向法庭陈述了在侦查过程中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并将手上、腿上及脚上的伤痕让合议庭及诉讼参与人过目验证,同时当庭再一次提交了控告书,足以证实其所述惨遭刑讯逼供的客观存在。虽然控方提供了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说明,但如此自证何以服众?公诉机关用某个审讯的录像片段否定全案的审讯情况,排除刑讯逼供,根本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被告人声称,其在看守所即已向驻所检察官提起控告,并由检察官拍摄了伤情照片,从控方对此的反馈看,他们并未否认此一事实的存在,从而进一步佐证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的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法庭依照这一规定确认被告人张文峰所做的供述无效,而且再一次请求法庭向驻所检察官提取相关照片和资料,并附上被告人在审判前的有关控告书。

同时,从控方现有的证据材料看,被告人的供述时间均为今年1月7日后,在庭审中被告人已经明确表示,在那个日期之前,被告人均做了无罪供述,只是在经历了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后,其才在1月7日后进行了有罪供述。请求法庭调取今年元旦前历次审讯笔录及录像,综合评定。

即便是看控方现有提交的供述,也相互矛盾,如杀人的过程、弃物的地点、杀人的手段、杀人的时间几方面前后不一,这样的供述不能采信。”